安远镇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实施,着力解决当前影响城乡居民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对居民健康问题实施干预,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及慢性病,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3版)》(以下简称《规范》)和县卫计局《天祝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应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整体推进”的原则。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规范》严格落实。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落实服务项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65岁以上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报告、卫生监督协管、中医药服务共13类服务。
第四条 健全服务体系。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所(室)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乡镇各部门要分工明确、协调合作。
第五条 提高服务能力。按照上级部门要求配置标准强化公共卫生人员配置;大力培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稳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员队伍;建立完善以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农村卫生等为主体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六条 转变服务模式。注重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相结合,并积极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技术和方法,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
第七条 规范服务管理。推广应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健全管理制度,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重点巩固现有服务项目,进一步扩大服务覆盖面,提高服务规范程度,提高居民感受度。
第八条 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完善各村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体系,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功能。
第三章 指标体系
第九条 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项目。通过门诊服务、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为城乡居民建立符合规范要求的电子健康档案,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在患者就诊、复诊时,由接诊医生负责更新档案内容,交健康档案保管单位保管。
第十条 健康教育服务项目。通过提供健康教育资料(印刷资料、播放音像资料)、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等方式,对城乡居民开展健康教育,健康教育资料种类、宣传栏数量、活动和讲座次数等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预防接种服务项目。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手机短信、网络、广播通知等适宜方式,通知儿童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为适龄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及时将接种信息录入省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和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第十二条 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及时向县妇幼保健院、助产机构索取、掌握新生儿出生信息,督促完成新生儿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筛查和听力筛查,完成新生儿家庭访视,建立《0—6岁儿童保健手册》;在满月、3、6、8、12、18、24、30、36月龄分别进行1次随访,在6、18、30月龄进行1次血常规检测,在6、12、24、36月龄进行1次听力筛查;为4—6岁儿童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和完善健康档案。
第十三条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孕12周前为孕产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第1次产前检查;在孕16—20周、21—24周、28—36周、37—40周分别进行1次产前随访服务;完成产后访视和产后42天检查;建立和完善健康档案。
第十四条 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建立和完善健康档案。
第十五条 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项目。为辖区内35岁及以上人群实行门诊首诊测血压,高危人群每半年至少测量1次血压,并接受医务人员的生活方式指导;对纳入管理的高血压患者每年至少进行4次面对面随访和1次健康检查;建立和完善健康档案。
第十六条 Ⅱ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对工作中发现的Ⅱ型糖尿病高危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建议其每年至少测量1次空腹血糖,并接受医务人员的健康指导;对纳入管理的Ⅱ型糖尿病患者每年至少进行4次面对面随访和1次健康检查;建立和完善健康档案。
第十七条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项目。对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为患者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建立一般居民健康档案,填写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按时将患者信息上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每年至少进行4次随访评估和1次健康体检,建立和完善健康档案。
第十八条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对辖区内肺结核病可疑者及诊断明确的患者(包括耐多药患者)进行健康管理,对肺结核可疑患者进行转诊,确诊患者进行健康管理和随访,建立健康档案,对管理的肺结核患者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健康体检和4次随访评估。
第十九条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项目。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风险排查和评估;对发现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登记,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告,并负责做好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开展辖区内食品安全巡查、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传染病防控巡访、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巡查,并负责相关信息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中医健康管理服务项目。每年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分别对6、12、18、24、30、36月龄儿童家长进行儿童中医药健康指导,建立和完善健康档案。
第四章 职责划分
第二十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组织领导,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镇党委政府成立国家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领导小组,明确我乡镇各部门分工职责,落实目标任务,强化项目督导,按照各自分工,明确任务,推进项目工作(安远镇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领导小组及相关单位负责人见附件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远中心卫生院,由安远中心卫生院公卫科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收集、反馈等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加强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资金的监督,强化各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镇政府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督促协调工作,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提出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做好全面实施出生缺陷预防工作。联系及组织各部门完成各自任务。
第二十四条 镇卫生院主要负责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项目的实施和落实情况,加强对村卫生室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加强督查与考核,确保项目工作的实施,加强资金管理与核发,确保公共卫生事件得到及时处置、各种信息准确并及时上报、群众得到真正的受益
第二十五条 民政办做好低保人员、残障人员、贫困人员、特殊家庭的统计、摸底等工作,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镇卫生院反馈。
第二十六条 综治办、派出所负责做好重性精神病人摸底等工作,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镇卫生院反馈,会同镇卫生院做好重性精神病人的随访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教育辅导站要密切配合,做好学生及托幼机构有关人员的预防接种和健康体检工作,认真落实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和传染病报告与监测制度,在学生中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关知识宣传。
第二十八条 妇联要做好“妇女病两癌筛查”的宣传及动员工作,积极动员当地妇女群众到卫生院完成“妇女病两癌筛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村委会及村卫生所(室)负责联系各村协调,与卫生院做好各村老年人免费体检、慢病随访、建立普通居民健康档案,及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
第三十条 安远中心卫生院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实施,镇政府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相关部门做好协助卫生院完成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形式多样的进行深入宣传,将十三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相关政策深入人心。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严禁挤占挪用。
第三十二条 乡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应按上级部门文件要求按规定比例、服务总量、实际服务能力、承担工作任务数量和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补助发放。
第六章 督导考核
第三十三条 安远中心卫生院每年组织督查组对村级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卫生所(室),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2次绩效考核,将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挂钩。
第三十四条 安远中心卫生院要每两月开展一次技术指导和督导检查,对督导的村卫生所室提出意见建议。每次督导、培训、考核等都要有相应的工作记录。
第三十五条 安远中心卫生院要根据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分工,分解任务,落实到人。
第三十六条 对村级的绩效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执行、项目效果等。
项目执行按规范指标进行考核。项目效果健康档案动态使用、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效果、居民知晓率、服务对象满意度。
第七章 奖励处罚
第三十七条 要将村级每年的考核结果及时排名通报,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方案发放。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所(室)是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各部门要负责完成协调工作。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不得将项目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这外的工作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一经发现,上报县卫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