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甘办发〔2017〕38号)附件《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第三十九条“位于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施区内的天祝县千马龙煤矿自2011年投产至今,开采煤碳约60万吨,目前已造成部分地表塌陷、办公楼倾斜和墙体开裂,现场督察时仍在生产。整改措施:纳入煤炭去产能范围,关闭退出,依法吊销、注销相关证照,上报撤销相关行政许可;”文件精神,我局提请省工商局对天祝县千马龙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予以注销或者吊销,落实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措施。
特此报告。
附件: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甘办发〔2017〕38号)
天祝藏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