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省市县委“双十条”规定执行。
一、接待范围
以上级部门名义来天祝检查、视察、督查、调研、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各类团组;
二、接待程序
1.凡属接待范围的宾客,办公室须持文件、电报或电话记录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接待。
2.按领导批示意见,由办公室牵头,相关工作人员配合,严格按接待标准执行。
三、接待要求
1.接待经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接待,禁止借工作之名大吃大喝。不准用公款支付营业性的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等高消费开支,不得赠送土特产、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
3.公务接待费的报销手续要完备,财务人员要按规定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4.公务接待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5.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及陪同人数,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层层多人陪同。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