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
根据国务院《自灾害救助条例》、民政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受灾群众今冬明春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以及《天祝县2017—2018年冬春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为确保我镇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冬春灾民救助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石门镇2017—2018年冬春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实施方案》,请认真遵照组织实施。
石门镇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0日
石门镇2017—2018年冬春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自灾害救助条例》、民政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受灾群众今冬明春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以及《天祝县2017—2018年冬春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为确保我镇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冬春灾民救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救助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坚持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的原则。采取生产自救、社会互助、政府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切实保障好受灾群众今冬明春期间吃、穿、住、医、暖等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救助标准
因灾造成今冬明春口粮、衣被、住房、就医、取暖等方面存在较大困难,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困难群众。重点对象是受灾的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低保户、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计生对象。
救助对象的确定:坚持个人申请,村民代表大会和村委会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后,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经审批的救助对象在村委会再次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三、资金来源
今冬明春期间,因灾困难群众生活安排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措: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款分级负担”的原则,由省、市、县财政安排解决。
四、救助程序
救助对象的核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救助对象申请。
2、申请人所在的村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并张榜公布。
3、村民委员会统一审查上报。
4、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公示,建立台账上报县民政局。
5、县民政局审批,建立救助对象电子备案表。
五、救助时间与步骤
救助时间为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
(一)制定方案阶段(2017年10月-2017年11月)。
各村在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村实际,认真建立需救助灾民台账。
(二)实施救助阶段(2017年12月-2018年5月)。
1、救助对象。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的对象是因灾致使基本口粮出现困难需要政府给子救助的受灾困难群众,主要是因灾造成生活困难且无自救能力的缺粮户、特困户、困难优抚对象、独生子女家庭、计划生育二女户及因计划生育手术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进行救助。
2、救助时段。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时段为当年12月至次年5月。
3、救助方式。各村按照《需救助人口台账》统计的底数,核实救助人口,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4、做好动态跟踪服务。各村要时刻关注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对因灾造成的其它生活困难,影响其基本生活的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政策规定及时建立台账。
六、相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村要充分认识做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受灾群众救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实抓好,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保障冬春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加强领导、分级负责。灾区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村级对乡(镇)负责、乡(镇)和县民政部门对本级政府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切实把冬春受灾群众救助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住所、有病能医,能够安全温暖过冬。
(三)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根据家庭经济情况、受灾情况、缺粮情况、缺衣少被等情况,确定重点救助镇、村组及贫困户,实施分类救助,严禁平均发放,杜绝优亲厚友问题的发生。
(四)健全档案、规范管理。按照“逐级履行发放手续、层层建立救助档案”的要求,各村要建立《冬春需救助人口台账》、《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制定受灾群众救助花名册,切实把好“三关”,即村组民主评议关、救灾款物发放关、张榜公示关,确保救灾款物及时足额发放到灾民手中。
(五)公平公正,加强督查。要狠抓基层发放这一关键环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群众满意。要加强对救灾款物发放工作的监督审计,确保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及时、高效、规范。县民政局将适时对救灾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杜绝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