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17-09993 文种: 通知
发布机构: 赛什斯镇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7-11 成文日期: 2017-07-03
信息名称: 赛什斯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赛什斯镇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赛什斯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赛什斯镇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

  现将《赛什斯镇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赛什斯镇人民政府

                                                    2017年7月3日

 

  赛什斯镇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天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祝县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2017]102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赛什斯镇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甘肃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积极稳妥推进,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监督纠错功能,全面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工作任务

  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落实审核主题。赛什斯镇司法所负责本镇法制审核工作。并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

  (二)确定审核范围。结合行政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探索建立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制度。

  (三)明确审核内容。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具体审核内容,重点审核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行政裁量权运用等情形。

  (四)细化审核程序。根据重大执法决定的实际情况,编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规定法制审核时限,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5月10日至5月15日)。制定工作实施方案,于5月15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编制目录(5月15日至5月31日)。分类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结合目录清单制定镇审核标准,目录清单和审核标准经会议研究审定后组织实施,并报县法制机构备案。(目录清单和统计表格式参见附件1、2)

  (三)组织实施(6月1日至9月30日)。根据制定的目录清单和审核标准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四)评估总结(10月1日至10月15日)。将工作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经验、取得的成效、社会评价,以及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意见建议等,形成总结报告,于2017年9月30日前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任组长,各相关领导、相关单位和相关站所长为成员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研究制定此工作实施方案,并及时跟踪了解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积极稳妥推进此项工作。同时,严格按时间节点报送相关材料,并于每月25日前向县政府法制办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二)做好宣传培训。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附件: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2、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统计表

  3、赛什斯镇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赛什斯镇人民政府      填报时间:2017528

  

  主体性质

  法定行政机关

  是否设置法制机构

  

  法制审核人员数量

 

  一、行政许可(共0项、审核0项、不审核0项)

  类别

  名称

  序号

  事项名称

  依据条款

  是否列入审核

  法律

 

  1

     

  2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二、行政处罚(共4项、审核4项、不审核0项)

  法律

 

  1

     

  2

     

  行政法规

  《村庄和集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甘肃省实施〈村庄和集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1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村庄和集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甘肃省实施〈村庄和集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200462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第四十二条:在村庄和集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村庄和集规划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别情况给予以下处罚:(一)严重影响村庄和集规划实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影响村庄和集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依照本条(一)项的规定处罚。(三)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建住房的,由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一)(二)项的规定处罚。

  

  2

  对损害村庄和集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村庄和集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的。

  

  地方性法规

  《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3

  对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处罚

  《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09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施行)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其承包或租赁合同无效,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处以其月报酬3倍以下的罚款;(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拒绝接受审计,或不定期公布帐目,重大事项不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的,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对责任人处以其月报酬2倍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非法改变集体资产的集体所有性质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对单位处以违法金额5-10%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其月报酬3倍以下的罚款;(四)侵占、损坏、哄抢、贪污、挪用、私分集体资产情节轻微的,应责令其限期退还或恢复原状;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并处以其造成损失金额10-20%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在审计终结时,必须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提交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建议。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有权依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建议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作出审计处理决定。

  

  部门和

  政府规章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4

  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仍拒绝履行的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共3项、审核3项、不审核0项)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规划法》

  1

  未依法取得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1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自199641日起施行。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3

  处置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措施的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四、行政征收(共0项、审核0项、不审核0项)

  法律

 

  1

     

  2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备注:1、以上四种类别梳理填写后,请认真组织研究,分类别说明是否列入法制机构审核的理由;

     2、各部门的行政职权有多部法律法规的,要分别列出,同一执法事项多部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在层次较高的法律法规依据条款中一并列出。

  

  附件2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赛什斯镇人民政府                           填报时间:2017528

  

   

  执法部门(数量)

  合计

  法制机构及人员数量

  行政职权(事项)

  法定行

  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   组织

  行政委托组织

  政府法制机构

  部门法制机构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人员数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数量

  机构数

  人员数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数量

  总数

  审核项

  不审核项

  总数

  审核项

  不审核项

  总数

  审核项

  不审核项

  总数

  审核项

  不审核项

  赛什斯镇

  1

                     

  4

  4

  0

  3

  3

  0

     
                                           
                                           
                                           

  

  

  附件3

  赛什斯镇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

  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英成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成 员:李大伟 镇政府副镇长

  刘 军 镇科技副镇长

  高建军 镇食药所长

  杨得贵 镇计生办负责人

  石升山 镇派出所所长

  王金全 镇司法所所长

  马学鼎 镇财政所负责人

  高 婷 镇依法行政专干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党政办,李大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高婷同志负责具体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如有变动,依次替补,不另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