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17-13111 文种: 其他信息
发布机构: 炭山岭镇人民政府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8-01 成文日期: 2017-08-01
信息名称: 武威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武威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检察院、法院及有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职责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坚持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建立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和问责制度,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失职追责、多方联动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领导承担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承担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负责人按照职责要求分别承担相应责任;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为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对其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负责。

第五条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除按本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外,要认真落实本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县区党委、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可结合当地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对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作出相应规定。

第二章  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树立和落实绿色发展新理念,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领导和督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履行工作职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工作措施。

(三)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将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及工作履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工作奖罚的重要依据。

(四)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支持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行严格的终身追责制。

(五)加强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干部配备、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学习和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职责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和规章制定工作,推进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法制化进程。

(二)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三)加强对本级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监督,听取和审议政府年度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告。

(四)加强人大代表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监督作用。

第八条  各级政府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作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并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科技、技术等政策措施。

(二)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结合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特征等实际,定期研究部署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工作,科学划定生态红线,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联动机制,完善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三)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下达并督促下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和重点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总体部署及重大行动计划,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方案,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加强重点区域、流域、行业和环境敏感区的污染防治,确保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四)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解决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负责划定和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烟花爆竹禁放区、黄标车无标车限行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适时调整划定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五)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支持和财政投入力度,完善各项制度办法,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加快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推广清洁能源。

(七)严格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排查整治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建立健全相关应急机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生态环境损害和污染事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八)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团体)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九)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九条  市、县区政协工作职责

(一)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调研视察,通过建议案、调研报告、社情民意、提案或其他民主监督形式,向党委和政府提出意见建议。

(二)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监督职能职责,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言献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第三章  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责任

(一)负责对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下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监督,对不履行职责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的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二)依据相关规定严肃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组织部工作责任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大力引进环境保护急需紧缺人才,大力培养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人才。

(二)组织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班子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主要约束性指标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中的权重,将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和选拔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四)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制度,会同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宣传部工作责任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做好社会舆论引导,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落实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媒体报道,根据舆情监测,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做好应对工作。

第十三条  政法委工作责任

(一)监督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协调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效衔接,建立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与环境行政执法部门的司法协调联动机制。

第十四条  机构编制部门工作责任

(一)指导、协调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协调市、县区及各部门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加强相关部门协调机制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按照规定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提供机构编制服务。逐步加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乡镇(街道)环境保护机构及人员的编制保障,充实环境保护力量。

第十五条  信访部门工作责任

(一)引导群众理性表达环境诉求,依法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把环境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二)推行环境信访复查复核制度,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及时就地解决环境信访突出问题专项行动,完善领导包案制度,建立从现场检查、处理处罚、问题整改、后续督察到信息公开的完整执法链,确保环境信访问题解决到位、案结事了。

(三)依法应对无理缠访闹访问题,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以环境信访为名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机关工委工作责任

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督促机关基层党组织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第十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工作责任

(一)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将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二)综合协调推进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重大问题。

(三)组织实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加大循环经济新技术推广应用力度,创新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推动传统经济向循环经济转型,以循环发展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四)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协调和推进清洁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五)负责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医疗废物处理收费政策以及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价格政策,制定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措施。

(六)负责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禁止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的项目,在建设项目审批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七)组织实施能源领域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推进居民天然气使用工程建设,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重。依法查处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煤矿。

(八)统筹规划、指导开发区建设与发展工作,督促工业园区建设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置、集中供热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

(九)统筹做好全市机动车燃油油品升级工作。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汽、柴油销售严格执行省上确定的标准,严禁销售未达标油品。

第十八条  教育部门工作责任

(一)将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计划,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教学和社会实践。

(二)落实重污染天气相关应急响应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等应急措施。

(三)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学校环境管理,督促学校落实食堂、实验室污染防治工作。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文明教育试点和生态文明基地建设。

第十九条  科技部门工作责任

(一)发挥科学技术在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鼓励和支持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

(二)推动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

(三)推动环境科技进步。

第二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工作责任

(一)执行符合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工业企业节能降耗。

(二)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监督落实工业结构调整计划和措施。

(三)负责拟定行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负责落后产能淘汰,并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四)负责拟定城区内企业搬迁计划,完成年度搬迁任务。

(五)做好清洁生产推进工作,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负责编制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自愿性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落实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内容。

(六)负责制定工业污染源治理和管控年度方案,并督促落实。

(七)严格煤炭经营质量管控,对煤炭专营市场及二级配送网点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落实居民使用优质煤要求,监督煤炭贮运单位落实防尘措施。

(八)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煤炭清洁化治理实施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

(九)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工业企业限产、停产计划。

第二十一条  公安部门工作责任

(一)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及因环境违法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促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配合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依法查处阻碍环境保护部门执行职务、妨害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负责放射性物品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四)负责黄标车及老旧车报废、淘汰、注销、登记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管理和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负责“黄标车”、无标车、柴油三轮车等在城区内限行。

(五)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妥善处置因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六)查处未按规定时段、规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七)落实运输渣土车辆行驶路线、通行时间和行驶车速,会同相关部门查处违规拉运土石方、散装物料的车辆。

(八)对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工作责任

(一)监督管理火葬场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二)负责城市建成区定点祭祀场所管理,鼓励和引导文明、绿色祭祀。

(三)依法对环境保护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负责生态环境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记录。

(四)依法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绿色社区”建设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司法部门工作责任

(一)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二)依法加强全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涉及环境保护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指导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三)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规范管理和执业监督。加大对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公民的法律援助力度,维护公民合法环境权益。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工作责任

(一)统筹安排环境保护资金,重点支持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项目及环境保护监测、监察、执法和应急等能力建设。

(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和生态补偿制度,配合做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管理与考核,争取国家转移支付资金。

(三)负责“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政府奖励补贴资金发放审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落实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相关工作。

(五)加强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责任

(一)将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会同纪检监察和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各级政府确定的环境问题问责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落实问责处理决定。

(二)配合有关部门制订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引进计划,积极引进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人才,加强环境保护队伍建设。

(三)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内容。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部门工作责任

(一)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方案,督促矿山企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并监督落实,对未提供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矿业权。

(二)负责对自然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勘察开发利用项目的监督管理。

(三)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预防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配合农牧等相关部门管理土壤和耕地,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四)严格落实储备未出让土地扬尘综合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工作责任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协调推进环保管理制度改革,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二)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收费、区域限批、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

(三)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协调落实环境质量目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

(四)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协助政府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五)以环境质量为核心,制定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组织并督促相关部门实施。依法查处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石油焦的单位。

(六)按照国家环境监测体制改革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相关工作。组织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平台,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和环境应急监测,推进企业自行监测,统一发布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七)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执行企事业单位环保标准化和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八)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组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九)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组织评估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十)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和上级制定的核与辐射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十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区划、监测、考核评估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指导产生单位妥善处置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

(十三)配合有关部门推动环境科技进步、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及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第二十八条  建设部门工作责任

(一)监督管理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以及城市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的集中处置。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村庄环境改善提升行动。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垃圾、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对已建成污水、垃圾、医疗废物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指导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改造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减少管网损失率,推进污泥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回收利用,指导开展黑臭水体整治,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工业废水排放的监管。

(三)编制城市供水规划,负责建设与管理供水设施,编制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按照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指导水源地达标建设。负责出厂水水质监测,配合开展水源地及管网末梢水水质监督管理。

(四)负责督促建筑施工地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对城区内裸露地面绿化、硬化全覆盖。督促建筑施工地车辆出施工地落实车轮清洗、遮盖运输措施。

(五)全面实施绿色建筑,指导推进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推进建筑工业现代化。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建筑工地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六)负责城市既有道人行道裸露土地的硬化铺装工作。倡导绿色出行,组织实施城市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建设工作。对城市破损路面适时组织修补,严格审批道路开挖事项并督促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七)负责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及管网工程建设,落实集中供热工程除尘、脱硫、脱硝工程,控制堆煤场扬尘污染,淘汰城区内小散锅炉。实施城区未供暖楼院供热设施改造,减少居民生活燃煤。

(八)负责督促运输和装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等散装物料的车辆采取防遗撒措施,并要求建设和施工单位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和规定时速行驶。

(九)负责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工作,承担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洒水、喷雾抑尘,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十)负责查处城市建成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二)负责落实道路运输注册登记的营运性“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配合开展营运类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的治理。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

(三)负责组织实施油罐车、气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负责营运车辆清洁能源推广和改造工作。

(四)承担城市公交客运车、出租客运车等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

(五)加强交通公路扬尘污染管控,减少道路扬尘污染。负责落实公交车、出租车车轮清洗措施。完善公路隔音设施。

(六)监督交通建设项目落实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水务部门工作责任

(一)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严格水资源论证,实行取水许可动态管理,严格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三条红线”,保障河流生态流量。

(二)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监督实施水功能区划,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责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三)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划分禁采、限采区,防治水土流失,负责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预防和治理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四)依法办理水利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五)统一管理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负责河道采沙管理,强化河道、水库管理和保护工作。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指导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拟定并实施节约用水政策、规划、标准,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三十一条  农牧部门工作责任

(一)依法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提升方案并指导实施,促进绿色农业发展。

(二)指导草原、渔业水域和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及管理,负责农业野生植物和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三)负责基本农田环境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和耕地环境质量调查及修复治理工作

(四)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推广科学施肥、施药和农膜回收利用技术,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负责畜禽规模养殖业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实施禁养区整治工作,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五)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指导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农业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实施农村清洁工程。

第三十二条  林业部门工作责任

(一)组织编制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对辖区林业(含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植物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保护和恢复森林、湿地、沙化区域林地林木,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水源涵养区、沙尘暴策源地等生态脆弱区的生态环境。

(三)负责林产品产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四)制定和实施防沙治沙及造林绿化规划,开展荒漠化和沙化防治。依法加强主管的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

(五)加强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牵头管理林业外来物种。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门工作责任

(一)配合煤炭经营主管部门做好全市煤炭流通环节监管。

(二)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负责“黄标车”、老旧机动车回收拆解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拆解车辆档案。

(三)对成品油流通市场、再生资源等处置实施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四)推进流通领域相关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第三十四条  文广部门工作责任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营造社会生态环保文化氛围,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利用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环境保护公益广告。

(二)指导和督促广播电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指导和督促广播电视台发布预警信息。

(三)协助环境保护部门,督促广播电视台落实电磁辐射设施申报登记及污染防治措施。

(四)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防止噪声、振动等污染。

第三十五条  卫生计生部门工作责任

(一)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对医疗废水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核与辐射设施设备管理,配合做好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三)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和环境公害病监测预警体系,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

(四)负责医疗卫生机构锅炉治理、煤质管控和堆煤场、堆渣场扬尘污染防治督促落实。

(五)负责供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依法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建立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公开水质状况。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门工作责任

(一)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及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审计。

(二)加强环境保护治理资金的监督和环保项目的审计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对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十七条  旅游部门工作责任

(一)加强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加强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第三十八条  招商部门工作责任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引进不符合产业政策项目,严把招商引资环境保护准入关。

三十九  工商部门工作责任

(一)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变更、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二)将环境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三)负责查处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行为。

(四)负责查处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行为。

(五)负责清理和查处城市建成区露天流动烧烤行为。督促商铺使用优质煤,到统一点火点取火,防止商铺随意点火,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

第四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生产领域燃油、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储油库、加油站执行机动车燃油、油品标准。

(二)依法负责对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开展计量强制检定,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实施生产许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三)负责煤炭生产加工企业煤炭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管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组织开展煤炭专营市场、二级配送网点及相关用煤单位入场煤、炉前煤煤质的监督性监测,出具检验报告,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

(四)加强有机溶剂产品的质量监督,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的国家限值标准,查处生产领域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

(五)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查处生产环节其它涉及产品质量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危险化学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二)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

(三)负责对矿山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排除环境安全隐患。

(四)负责全市烟花爆竹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配合落实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工作。

(五)参与处理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第四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一)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相关部门责令关闭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其主体资格被依法终止的,注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负责餐饮单位清洁能源推广使用,禁止餐饮单位使用散煤。

(三)负责全市餐饮业集中整治,落实餐饮单位饮食油烟净化设施。督促餐饮单位及时清洗油烟净化设施,并健全完善相关台账资料。

(四)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

第四十三条  统计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提供环境保护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能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的问责调查,为考核提供依据。

(二)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

第四十四条  政府法制部门工作责任

(一)综合协调拟定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工作,及时审查相关法规规章草案。

(二)对本级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督促和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十五条  气象部门工作责任

(一)建立与环保等部门联动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研判预报、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及预警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二)负责大风、沙尘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健全完善沙尘气象台账资料。及时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气象信息,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四十六条  督查办工作责任

会同相关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人员进行通报。

第四十七条  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作责任 

(一)负责园区内污水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置、集中供热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监管工作。

(二)对园区内企业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进行督促检查,对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通报、督办。

(三)监督管理园区内工业企业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监督园区内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四)落实园区及园区内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第四十八条  金融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一)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环境保护信息,加强授信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严格管控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信贷。

(二)实施绿色信贷,支持企业开展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第四十九条  保险行业协会工作责任

支持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督促保险经营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建立健全保险理赔服务体系。

第五十条  供电公司工作责任

(一)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等措施。

(二)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十一条  乡镇、街道社区负责建立健全辖区内居民小煤炉等污染源台账资料,实施网格化管理,做好日常监督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责任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检察院和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五十二条  检察院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和生态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案件的检察监督,促进规范执法和公正司法。

(二)依法打击破坏和污染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严肃查办生态环境领域涉嫌职务犯罪行为。

(三)探索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第五十三条  法院工作职责

(一)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作用,依法高效审理环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

(二)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环境合法权益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发挥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的预防、减损功能。

(三)探索建立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及其运行机制,制定专家证人参与制度,有效推动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司法公正。

(四)依法审理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有效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落实到同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并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第五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督查范围,加大专项督促检查力度,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和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约谈下级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依法实施区域限批。

第五十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优先提拔任用;对不认真履行本规定、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发生环境污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在评先选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并暂缓提拔任用。

第五十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违反本规定,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甘肃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试行)》和《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