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17-00188 文种: 通知
发布机构: 西大滩镇 文号: 199
发布日期: 2017-10-12 成文日期: 2017-10-12
信息名称: 西大滩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大滩镇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西大滩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大滩镇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 维护生态安全, 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甘肃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武威市扑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天祝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天祝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天祝县草原火灾扑救应急预案》,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草原火灾,是指本管辖的所有森林、林木和灌丛草原混生地带发生的一切火灾。 

      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总的原则是“打早、打小、打了”。 

      第四条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镇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第五条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是一种社会性的抢险救灾行动,是每个部门、单位和公民的法律义务。 

      第六条 对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森林草原火灾预防 

      第七条 各村、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报镇政府批准,并报县林业局备案。 

  辖区各单位根据《西大滩镇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西大滩镇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镇政府及其各村、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演练。 

  第八条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森林草原火灾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二)森林草原火灾的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三)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 

    (四)资金、物资和技术等保障措施; 

    (五)灾后处置。 

      第九条 根据全森林草原资源分布情况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工作需要,镇政府和各村、各单位应分别设立森林草原防火联防委员会和森林草原防火领导小组,各林场(站)要组建半专业化森林草原消防队,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要在镇政府领导下建立森林草原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十条 森林草原防火联防委员会成员单位由镇政府办公室、武装部、派出所、水管处、农机农经站、畜牧站、民政所、财政所、农机站、司法所、护林站、西大滩教育辅导站、西大滩文化站、西大滩卫生院、电信、邮政等18个单位和17个行政村组成,由镇政府镇长担任主任,林场场长、人武部部长、派出所所长、分管林业副长担任副主任。 

      第十一条 森林草原防火联防委员会全面负责全森林草原防火和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工作。办公室设在镇政府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森林草原防火联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检查、监督各村、各单位对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甘肃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及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行政措施的落实,统盘指导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二)组织制定全森林草原防火阶段性措施,检查本内森林草原防火措施建设和安全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三)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组织群众预防森林草原火灾。 

  (四)制定全森林草原防火总体规划和扑火应急处置办法,统一组织指挥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工作。 

  (五)协助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调查、侦破、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六)统计森林草原火灾,建立健全火灾档案。 

  (七)表彰奖励在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森林草原防火联防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武装部:根据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需要,组织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人员投入扑救工作。 

  党政办公室:负责召集森林草原火灾处置扑救中的紧急会议,审核、上报有关材料和文件。协助做好全林火监测工作,及时通报林火信息。负责指导、检查、监督相关单位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安全措施,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和安全事故。 

  夏玛林场、乌鞘岭林场:负责编制全森林防火规划;组织、管理、指导全森林防火工作;督促检查林区各单位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实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演练,并履行镇政府森林防火联防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畜牧兽医站:负责编制全草原防火规划;组织、管理、指导全草原防火工作;组织实施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演练,并履行镇政府森林草原防火联防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负责协调全加强对放牧人员的防火宣传教育,检查监管草牧业生产野外用火。 

  派出所:负责维护森林草原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交通秩序和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扑火抢险期间,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指挥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督促、指导森林公安分局打击偷窃森林草原防火物资、破坏森林草原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搞好交通管制,配合交通部门及时调配车辆运输扑火物资和扑火队员等。 

  民政办:负责森林草原火灾善后处理和社会救济等工作。按规定做好扑火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抚恤。教育和引导公民文明祭祀,做好坟地的火源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 

  财政所:根据森林草原防火形势和有关财政政策,负责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及灾后林牧业建设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森林草原防火资金的监督管理。 

  教育辅导站:负责将森林草原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协同有关部门作好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当森林草原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农机农经站:当林牧农结合部地区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会同镇政府办做好火灾扑救工作,保证人员、居民点设施和牲畜安全。 

  文化站:负责做好电视台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和公益性森林草原防火广告的搜集上报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森林草原防火动态。 

      西大滩卫生院:负责组织医务人员赶赴火场实施现场救护,做好灾后紧急药品支援和卫生防疫,遇有大批重危伤员时,组织调度、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工作。 

      广播站:组织协调做好全森林草原防火所需的通信保障工作。 

      安远水管所:负责完善修复林区内水利基础设施,优先无偿为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提供一切水资源和其它便利的水利设施。 

      西大滩邮政所:负责提供森林草原火灾所需物资和资料最快捷的邮递服务。 

      第十三条 根据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工作需要,由森林草原防火联防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火线指挥、火情侦查及火案侦破、通讯联络、交通运输及物资供应、医疗救护、宣传鼓动、救灾安置七个扑火应急工作组。 

      (一)火线指挥组。由镇政府办公室牵头,林场、畜牧兽医站和武装部组成。其任务是:一旦接到火情报告,根据联防委员会扑火方案和部署,迅速赶赴现场,调动扑火力量、扑火机具,指挥组织扑火队伍和群众快速扑救。 

      (二)火情侦查及火案侦破组。由林业派出所牵头,派出所配合。其任务是:接到火情信息或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迅速调动公安、林业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查明火因,掌握火情,观察火势,了解地形和周围环境,为指挥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提供真实可靠依据,对森林草原火灾立案侦破,在查清起火原因和肇事者后,依法严肃处理。 

      (三)通讯联络组。由西大滩镇党政办牵头,西大滩文化站、西大滩有线电视广播站组成。其任务是:在火灾现场快速架设好复线和电台,确保通讯联络畅通无阻。及时将上级发来的电报、文件送达联防委员会,准确通报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报情况。有线站要及时组织上报播放联防委员会所发通知、命令、法规及天气预报。 

      (四)交通运输及物资供应组。由镇政府办公室和财政局组成。其任务是: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迅速调配有关单位车辆,及时组织扑火物资及食品的调运,运送扑救人员和设备、设施。组织抢修被断道路和必要的新道,保证车辆顺利通行。 

      (五)医疗救护组。由卫生院牵头,林业部门参加组成。其任务是: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立即抽调精干医护人员,携带药品、器械赶赴火灾第一线,积极抢救、医治扑火伤病员,做好灾后疫病防治工作。 

      (六)宣传鼓动组。由西大滩镇党政办牵头,团委、林业部门参加组成。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抽调一定人力,采取多种方法,宣传扑火救灾知识、对策以及联防委员会的通知、命令,宣传在扑救火灾中涌现出的英雄事迹和模范人物,鼓励群众积极扑火救灾,动员群众坚定信心,克服困难,团结一致,坚决扑灭火灾。 

      (七)救灾安置组。由民政办牵头,农机农经站、畜牧站、西大滩教育辅导站组成。其任务是:负责对灾民疏散安置及伤亡人员的抚恤和组织灾区群众生产自救。 

      第十四条 各村、各单位森林草原防火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森林草原防火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第十五条 国有林场、林牧区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火组织和扑火队伍,按划定的责任区,在镇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火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第十六条 各森林草原防火组织要经常性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识;规范生产和生活用火行为,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加强生物防火林带工程建设,有计划地消除林下可燃物;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的综合能力。 

      第十七条 在林牧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草原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牧区成片造林、造草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草原防火设施。 

      第十八条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牧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草原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宣传。 

      第十九条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第二十条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镇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第二十一条 森林草原防火联防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草原防火组织建设、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林业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第二十二条 森林草原防火联防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森林草原火灾预警机制,加强与气象局的联系,及时掌握辖区内气象要素的变化,预测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等级,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依据有关工作程序通过网络、信息、电话等媒体向社会发布,起到宣传和加强防范作用。同时,各护林防火组织根据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等级高低和本应急处置办法要求,及时做好预防准备工作。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者森林草原防火组织、林场、护林站报告。 

      当地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者森林草原防火组织、林场、护林站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当地军民扑救,同时上报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或森林草原防火联防委员会办公室。 

      级森林草原防火联防委员会或林业主管部门,对下列森林草原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一)省、市、行政界线附近的; 

      (二)威胁居民区和军事、供电、供气设施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等重要设施,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三)乔林火灾和2小时尚未扑灭的灌草木明火; 

      (四)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重伤的; 

      (五)需要动员当地驻军支援扑救的。 

      第二十四条 扑救2小时内可扑灭的小型灌丛火灾,由当地护林组织统一组织指挥;属于本预案第二十一条所列火灾或行政村界线附近的小型灌丛火灾,由森林草原防火联防委员会统一组织和指挥。 

      第二十五条 森林草原防火联防委员会办公室要坚持昼夜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火情报告后,值班人员要立即向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汇报,迅速掌握火灾发生的地点、时间、类型、等级、火场的交通、通讯及扑火力量的分布等情况,并及时向副主任汇报,副主任视火灾情况向总指挥报告。 

      主任接到火情报告后,迅速召集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研究制定扑火方案,下达扑火命令。联防委员会全体成员接到总指挥的命令,必须在十五分钟内向联防委员会报到。根据扑火方案的部署,各应急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任务,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工作。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第二十六条 火灾发生地行政村主要领导和护林站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火灾现场,亲自掌握火场地形、交通、水源、居民及重要设施分布情况,及时疏散有危险的群众,调集属地附近的扑火队伍先期到达火场,组织扑救,以免贻误扑火战机,并要及时准确地向火线指挥组报告扑火救灾情况。邻近其他镇镇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及群众要及时组织人员积极协助,听从联防委员会调遣。 

      第二十七条 火线指挥组要根据火情变化及扑火进程随时调整兵力部署或扑火战术,力求早发现、早出动、早扑灭。 

      第二十八条 根据扑火救灾需要,必要时火灾现场和运输救灾物资的主要地段可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扑火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九条 遇到重大险情时,主任可请求上级部门及当地驻军支援。 

      第三十条 对受森林火灾威胁的机关单位和居民,要有组织地做好搬迁和疏散工作,避免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一条 常用灭火方法主要有: 

  对可以直接扑打打灭的火线,在一般情况下,原则上应一律采取直接的灭火方法加以扑灭。可依据当时条件与可能,分别采用: 

      (一)使用各种拍打工具或树枝、扫帚直接向火上拍打,至明火熄灭; 

  (二)风力灭火机吹风灭火; 

  (三)用水灭火或化学药剂灭火; 

  (四)撒土、砂灭火。 

  对直接灭火很难扑灭或不能扑灭的火线,可改用简接灭火法。即在火线、火头发展前方,火线蔓延必定会通过的地带,提前清除可燃物,建立防火隔离带灭火。可分别采用: 

  (一)在林冠下用风机吹扫落叶,或用耙子扒开枯枝落叶建立隔离带; 

  (二)使用机械在火场外围翻(推)建隔离带; 

  (三)先建立隔离带为依托,或利用道路、河流、沟谷等自然条件为依托,在迎火场的一侧点放迎面火,实行以火攻火。 

  第三十二条 扑火战术主要有: 

  (一)分兵扑火,展开合围。把火场外围火线分区、分段承包到各扑火队伍,责任到人,连接扣头,使整个火场得到包围,疏无遗漏; 

  (二)动用优势兵力,首先扑住火头。在火势较弱时,指派优势兵力,首先去扑打正在快速蔓延的火头和潜在的火头,以尽快控制火场火势的发展; 

  (三)抓住扑火有利时机,争分夺秒打好速决战、歼灭战,当火场早晚出现有露、霜、雾或下雨,可燃物变潮湿时,风力减小或变无风和顺风变逆风时,火从向上变向下蔓延时,火遇河、路时等火场出现火势变弱、衰竭之时,应不失时机全力以赴,动员全体扑火队员大力扑救,力求一举快速歼灭; 

  (四)先减弱,后扑灭。扑打强度大、灭火难度大的火线,可先采取措施,减弱要扑灭的局部火线的火势,以后再加以扑灭; 

  (五)避强打弱。利用火场自然环境条件的变化,一般火线容易扑灭的规律进行扑火; 

  (六)积极进攻,不搞消极防御。凡能直接扑灭的火线,全应直接快速扑灭,以减小损失,而不必搞消极防御; 

  (七)全力扑打外线火,放弃内线火。扑火初始阶段,应以扑灭明火控制火势蔓延为目标,全力扑打外线火,放弃火场内的内线火; 

  (八)先重点扑打无自然限制条件和有重点保护目标一侧的火线。如果火场一侧有限制火灾蔓延的自然障碍物,火线的蔓延发展会自然受到阻止,扑火重点应放在无自然限制条件的一侧,另外,若火场一侧有重要设施、居民点或有高价值的保护对象,此侧火线应列为扑打重点; 

  (九)牺牲局部,保证全局。在扑火力量不足,扑火任务大的情况下采用,要使用有限的扑火力量首先扑打保护价值大的一面,暂时放弃保护价值小的一面; 

  (十)以火攻火。把火作为灭火的工具、手段,与使用各种扑火工具直接灭火相结合,来扑灭人力不能直接扑灭的高强度大火; 

  (十一)直接灭火与简接灭火同时并举,随机应变。直接灭火法与简接灭火法各有优点,在扑火中应灵活运用,随机应变。当直接扑打灭火无效时,就应变换灭火方法,展开简接灭火,在适合直接灭火时,再直接灭火。 

  第三十三条 火场清理与验收 

  (一)扑火一开始,就应投入一定力量用于火线清理,灭火与清理兼顾,消灭残火、余火,以巩固扑火成果,不让已扑灭的火线复燃。 

  (二)在明火火线全部扑灭后,要把全部扑火力量及时转入清理工作。清理火场的重点是火场的下风头,火场发展快与余火复燃最危险的地带,还有可燃物载量大,大型可燃物多的地段。 

  (三)为保证扑火成功,火场不再复燃,森林草原防火联防委员会要指派专人对已经扑灭的火线,按清理标准进行验收,以防一些扑火队员缺乏经验,或工作疏忽,清理工作不彻底,留下隐患。 

  (四)经验收认定达到清理标准的火场,即可撤离大部分扑火队员。但为了保证火场不再复燃,做到万无一失,还应留下部分扑火人员继续清理、巡护,看守火场,及时消灭可能留下的隐患。直到经风吹日晒考验,确无余火复燃,再全部撤出扑火人员。 

  第三十四条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实行专群结合,以专为主,广泛动员林牧区群众勇跃投入扑火救灾工作。但不得动员老人、残疾人员、妇女和儿童参加。 

  第三十五条 火场指挥人员要亲临扑火现场,实地观察分析环境条件和火情情况,确定正确的扑火战术和方法,确保人员安全。 

  第三十六条 扑火安全事项 

  (一)扑火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有关安全事项,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提倡相互关照的风尚,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力求扑火成功无事故。 

  (二)扑火队伍要严防进入“死地”;不冒险急于去直接扑打险峻陡崖上的山火;不随意以火攻火;不在火线外的高草丛中休息酣睡。 

  (三)开始进入火场以及最后撤离火场,人们行动心切,驶车行驶途中一定要谨慎,注意行车安全,行走与休息,要留心倒木砸人;山地夜间行动,要带有照明设备;地势陡峭,行动不便,安全无保证的火场,天黑时应停止扑火行动,待天亮后再继续扑打。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三十七条 扑火工作结束后,救灾安置组要积极组织灾民进行生产自救,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三十八条 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三十九条 林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镇政府提出调查报告;镇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草原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 

  (二)发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草原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草原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责任的,由林业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镇政府上报县政府、林业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镇政府上报县政府、林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镇政府上报县政府、林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政府、林业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草原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草原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区活动的。 

  第四十六条 护林护草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火灾导致森林草原损失者,镇政府报主管部门除进行处理、处罚。 

      第四十七条 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后,既不报告又不扑救,借故不服从联防委员会的统一指挥和调遣,擅离工作岗位者,除给予行政处分外,还要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以上款项的行政处罚,由县政府或者授权的单位决定。 

      第四十九条 造成森林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镇政府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被毁林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