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17-10464 文种: 通告
发布机构: 天祝藏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号: 天食药监发[2017]212号
发布日期: 2017-08-04 成文日期: 2017-08-01
信息名称: 天祝藏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基层用药质量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

天祝藏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基层用药质量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

  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稽查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药品监管“四个最严”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药品质量监管,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根据《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7〕90号)精神,县局决定从8月1日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以零售药店和诊所为重点的基层用药质量安全集中整治,着力规范零售药店和诊所药品购进渠道、储存条件及药学服务,查处药品销售使用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一、整治内容

  (一)零售药店整治重点

  1.违法回收或参与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销售;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

  2.购进、销售假劣药品,或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销售。

  3.以中药材及初加工产品冒充中药饮片销售,非法加工中药饮片。

  4.存在出租、出借柜台等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的行为。

  5.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疫苗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的品种;非定点药店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违反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导致流入非法渠道;销售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具有终止妊娠作用的药品。

  6.超范围经营药品。

  7.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含应税劳务清单)及随货同行单,或虽索取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

  8.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陈列药品。

  9.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药品。

  10.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履职。

  (二)诊所整治重点

  1.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使用。

  2.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

  3.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药品。

  二、工作步骤

  (一)组织自查(2017年8月1日—8月15日)

  各乡镇监管所、稽查局迅速组织辖区内零售药店、诊所对2016年1月1日以来的药品购进、销售和使用行为进行自查。各相关药店、诊所应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整改报告,药店、诊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须在报告书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整改情况作出承诺,于2017年8月10日前报送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所。各监管所、稽查局于8月15日前将辖区零售药店和诊所的自查报告集中上报县局。未按期提交整改报告或拒不报告的药店、诊所信息汇总后上报县局,由县局统一向社会公开,并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二)集中核查(2017年8月15日—9月下旬)

  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稽查局对要制定核查计划,明确重点核查对象和范围,确保核查覆盖面和针对性,发现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严厉查处。各乡镇监管所、稽查局对药店、诊所的自查整改情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报告于2017年8月20日前上报县局,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及时报告。

  (三)县局督查(2017年8月20日—9月10日)

  8月底到9月初,县局将对本次专项整治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在全系统进行通报,并在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扣分。

  (四)迎接省、市局督查(2017年9月份)

  接受省、市局对我县开展集中整治情况的检查,对上级局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严肃处理,彻底整改。

  (五)总结上报(9月30日前)

  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稽查局在专项整治结束后,分析在专项整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形成总结报告,2017年9月30日前上报县局药品股。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本次专项整治是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药品监管“四个最严”的工作要求,针对当前药品流通领域的薄弱环节进行的专项活动,各乡镇监管所、稽查局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结合本辖区监管实际和目前正在开展的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明确整治目标和范围,突出整治重点,确保集中整治活动顺利实施。

  (二)严格执法,加强沟通。同时各乡镇监管所、稽查局对辖区药品零售药店和诊所开展集中专项检查,检查发现仍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对涉事药店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涉事诊所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对药店、诊所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加强与公安、卫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提升监管合力。在集中专项整治期间,要严格落实“痕迹化”制度,强化对印证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三)强化宣传,引导公众。各乡镇监管所、稽查局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正确选择、合理用药。鼓励公众对药店、诊所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努力构建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天祝藏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日